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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分析:《反垄断法》生效 IT业谁将成被告?

编辑:小楠   来源:CNET科技资讯网  日期:2008-07-31   我要投稿      家园

中国反垄断法生效在即,谁会成为被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2008年8月1日,中国反垄断法正式生效。英特尔、微软等跨国IT公司在中国的垄断问题引起了不少关注。事实上,中国反垄断法的出发点并非针对某一两家企业或某一个行业,而是要建立一个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我们要看到在各个行业“很好很强大”的国内外领军企业都有可能涉嫌垄断成为“被告”。

那么,在电子信息产业,究竟有哪些企业可能成为“被告”?

反垄断法第三条明确界定了三种垄断行为: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只要有企业涉嫌了这三种行为,都有可能成为被告。

从“价格联盟”到“互不侵犯协议”

对于“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至少有两个事件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一是多年前甚至近两年家电企业联手制定“价格联盟”的行为,第二个就是2007年2月中国电信与中国网通达成的“互不侵犯”协议。

“价格联盟”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相关内容,即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而在反垄断法正式通过的半年前,中国电信与中国网通“互不侵犯协议“的出台引起了不少舆论的不满。按照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来看,该协议涉嫌“分割销售市场”,也属于禁止的行为。因为双方协议的的主要内容是“停止在非主导区域发展新用户(包括传统固话用户,大灵通、小灵通等无线市话用户,宽带用户,呼叫中心等所有类型客户)。

哪些IT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在“经营者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涉嫌企业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相关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二是“滥用”。

按照中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半、两个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三个经营者在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都会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从国内外IT大厂商的市场份额来看,只要相关IT市场的龙头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这一比例,都会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对于电信运营商而言,不论是重组之前的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和中国网通这四家还是重组后的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这三家,在移动通信市场和固话市场相关企业都满足了中国反垄断法所达到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在移动市场,中国移动一家份额超过70%,在固话市场重组后的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两家超过90%。三家运营商在任何一个电信运营业务领域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具体到IT产业:在CPU市场,英特尔约占全球80%份额;在中国市场,由于AMD表现不错,英特尔略低于这一份额,但也远远高50%的比例。在全球桌面操作系统市场,微软份额约90%;在中国市场的确切份额不详,不过即使按正版桌面操作系统计算,在PC厂商的OEM推动下,微软的份额也高于50%。在数据库市场,Oracle全球份额已经接近50%,Oracle和IBM超过全球份额的2/3,Orace、IBM和微软三家超过全球份额的3/4;在国内数据库市场,Oracle、IBM和微软三家的份额也超过了3/4。搜索引擎市场,Google在全球的市场份额超过2/3,在中国,百度的国内市场份额也多达近2/3。

能够具有市场支配的企业,可以说在各领域都处于“带头大哥”的地位。是否成为反垄断法的被告,关键在于这些企业是否“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国外大型并购要过中国关

反垄断法界定的第三种垄断行为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主要指的就是企业并购。

除了国内大型企业的合并重组将受到反垄断调查外,国外的大型并购也要过中国反垄断法这一关。比如矿石业巨头必和必拓收购力拓。而在IT行业,以往惠普收购康柏以及惠普收购EDS等大型并购都要通过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欧盟的批准。未来类似的大型并购还要通过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因为这些境外的大型并购可能对境内的市场竞争产生影响。

反垄断法考验执行机构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竞争法律体系的两大组成部份。中国反垄断法的出台使我国的竞争法律体系在“有法可依”方面又迈出了一大步。不过,可以预见的是,反垄断法的被告通常都是行业领军企业或者是行业垄断的既得利益者,他们拥有庞大的势力。中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也将面临不小的挑战。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同年代,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涉嫌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罚尺度不尽相同。从AT&T、IBM、微软、英特尔、Google等国外IT厂商涉及到的反垄断案件结果来看,AT&T被判拆分,IBM没有被拆;微软在美国基本上算胜诉,而在欧盟微软被罚款。英特尔的案件还在审理中,而Google则胜诉。

同时,和已有国外判例可参考的跨国公司反垄断案相比,中国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对国内涉及电信、能源、铁路、交通等行政性垄断的判罚将遇到更大的阻力。比如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在重组前签订的“互不侵犯协议”,双方的理由是“主动落实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方略,进一步加强合作、理性竞争,营造规范的电信市场环境,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样的协议是否适用中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垄断协议排除条款,需要执行机构来认定。另外,国内电信运营商的重组,使运营商总数变得更少,是否需要通过中国反垄断机构的调查?这也有待中国反垄断法更多的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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